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陕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2012年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赵正永二○一二年十一月九日陕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退役士兵的接收第三章自主就业与教育培训第四章安排工作第五章退休与供养第六章保险关系的接续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相关工作适用本办—1—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接收单位归属确定本行政区域退役士兵的安置和派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编制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相关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安置以扶持就业为主,实行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坚持城乡一体和重点安置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以及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对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