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中“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的认定2006年12月27日15:14东方法眼孙仲洪176人次浏览评论0条字号:T|T——由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谈起[案情简介]原告:陈某某,女,1957年12月出生(死者之妻)
原告:张某某,女,1933年8月出生(死者之母)
被告:周某某,男,1961年3月出生
被告:江苏省泗洪县公路管理站(以下简称公路站)
2004年4月30日晚,朱某某和其外甥谢某一同骑摩托车到外村的朋友张某家喝酒
饭后已是21时许,朱、谢二人执意骑二轮摩托车回家
朱某某乘坐谢某驾驶的牌照为苏N-M4538的二轮摩托车,当车沿县级道路青临线由西向东行驶至36KM+900M处时,该车冲撞上由周某某堆放在路面上的石子堆失控摔倒,朱、谢二人则被抛起摔下,造成朱某某当场死亡、谢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泗洪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责任认定为:谢某负主要责任,周某某负次要责任,朱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被告周某某占道施工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至交通事故发生时约一个月,事发时,7米宽的路面,被告周某某在南侧堆放石子占道宽3
3米、并主堆向东延伸5
1米,事发时没有警示标志
被告公路站于2004年4月28日巡查道路时,发现被告周某某非法占道施工,要求清除,但未找到被告周某某,交通行政案件违法行为通知书也未能向被告周某某送达
朱某某为非农业户口,死亡时49岁,其母原告张某某71岁为农业户口,原告张某某现共有六个子女
原告陈某某等明确表示不起诉驾驶人谢某
原告陈某某等人诉称:被告周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占道施工,未设标志;被告公路站不履行职责,共同导致朱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
所以要求二被告承担损失80%的责任,即赔偿丧葬费6232元、死亡赔偿金14819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6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160428元
被告周某某辩称: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