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苏价医〔2011〕1号关于2010年第二批新增、完善、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各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在宁省管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苏价费[2007]412号)、《江苏省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苏价费[2005]214号)、《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沿海地区发展的意见》(苏价综〔2010〕40号)和部分市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省管医疗机构、沿海生产企业的请示及建议,在专家论证通过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新增、完善、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详见附件1、2),并明确以下政策:一、修订临床各系统诊疗、经血管介入诊疗、手术治疗部分说明(一)临床诊疗类(31类)说明第3条修订为:“3
除特别说明以外,各类根治术均含淋巴清扫;经内镜治疗均含内镜检查;各类支架、导管置入术均含扩张;各类内镜检查均含活检;各类穿刺均含活检;经皮诊疗项目均含穿刺;各类引流项目均含穿刺、置管”;(二)经血管介入诊疗(32类)说明第6条修订为:“6
在一支血管内进行多次检查、多次治疗(如植入多根支架或进行栓塞治疗)的,每增加一次加收500元”;(三)手术治疗(33类)说明增加一条:“8
同一编码下,所有切开术均含吻合”
二、“婴儿沐浴(洗澡)”是新生儿护理(编码120100008)项目内涵之一,不得单独立项分解收费
三、“遗传代谢检测”暂不立项
四、非院内治疗用特殊医用材料是指在医院销售,但不与某项医疗服务项目关联,由病人自主选择的耗材,价格按《江苏省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本通知从2011年1月20日起执行,其中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