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最低消费”条款的法律效力来源:未知作者:李正军日期:09-11-12一、引言消费者在出入酒店、茶楼等饮食娱乐场所时,经常会遭遇经营者设置的“最低消费”问题
所谓最低消费,是指经营者单方面规定,消费者在其经营场所的消费额必须达到最低消费标准,没有达到最低消费标准的,按照最低消费标准支付费用;达到最低消费标准的,则按实际价格支付
关于最低消费问题的讨论,法学界、经济学界及实务界人士都曾有过非常热烈的讨论,但是至今仍未取得一致见解
各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对最低消费的态度也有较大分歧
北京市商委于1999年出台《北京市饮食业实施经营服务规范化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销售、强行服务,不得设置最低消费
”2004年1月,南京市出台《南京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采取了与北京相同的态度,明确规定,餐饮业不得设置最低消费
而上海则采取了与北京、南京不同的态度
2004年1月,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下发了《加强餐饮企业经营规范的通知》,规定对包房最低消费和自带酒水服务费等内容,应当醒目明示,以利消费者自主选择,即在经营者向消费者明示最低消费标准时,承认最低消费标准的法律效力
最低消费问题与我们每个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从有关媒体的报道来看,因最低消费问题引发的纠纷也在不断的发生
因此,笔者认为,关于最低消费的观点应该尽快统一
否则,在发生类似纠纷时,不同的法院采取不同的态度,同一法院在处理不同的案件中也有可能采取不同的态度
这种状况不仅不利于消费者权益和经营者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
有鉴于此,笔者不揣浅陋,也对最低消费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希望对法学界统一最低消费问题的认识有所助益
我认为,“最低消费”问题属于民法中的格式条款问题
本文即从民法对格式条款规制的角度切入,来分析最低消费问题
二、最低消费与格式条款(一)格式条款概说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