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14•【字号】十政办发〔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十政办发〔202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6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73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打造“现代新车城、绿色示范市”发展目标,按照“政府保基本、社会增供给、市场配资源”的原则,以增加有效供给、提升服务质量、释放消费潜能为主线,全力补齐养老服务短板,大力发展普惠性的基本养老服务,积极培育养老服务产业新模式与新业态,着力打造服务更有温度、覆盖更有广度、保障更有力度的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到2025年,形成基本养老服务应保尽保,有效满足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的新格局,为实现“经济倍增、跨越发展”提供保障力量。二、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一)调整修订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规划。根据城乡老年人口规模、发展态势以及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结合现有养老服务设施分布,进一步调整修订城乡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落实到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向社会公布。鼓励社会资本以出让方式取得社会福利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民间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租赁、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可依法依规申请使用国有划拨用地。支持政府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养老服务项目。(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二)提升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供给能力。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采取投资、合作、提供场所等方式建设运营养老服务设施。公办养老机构优先接收经济困难的失能(含失智)、孤寡、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为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老年人,并提供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的养老服务。各县(市、区)城区应新建或改扩建1所集老年人生活、学习、保健、休闲为一体的综合性、示范性中大型养老中心。每个街道和有条件的乡镇要根据辖区老年人口规模和现有养老服务设施情况,至少建成1个由政府建设或者提供场所交社会力量建设运营,床位在3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综合体,重点为特困、经济困难、高龄、失能失智、计生特扶、优抚对象等困境老人提供普惠托养服务。到2025年,全市至少新增养老机构3所、养老服务综合体40个,由政府提供设施场所的养老床位总数达到1.9万张以上。(牵头单位:各县市区;责任单位:市政府国资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提升社区养老服务能力。制定实施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办法。新建住宅小区(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住宅小区未达标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等方式调剂解决。将十堰市中心城区(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住宅小区(居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和已建成住宅小区调剂解决的养老服务设施产权无偿移交给市民政局,办理产权登记后交由各区民政局管理使用。其他地方相关设施产权无偿移交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配建的和调剂解决的养老服务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