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国家干预之边界考量)))基于经济法的认知视角p杜仕林(南方医科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广东广州510515;西南政法大学经济贸易法学院,重庆400031)1提要2国家干预边界判定旨在将社会资源配置权在国家与市场间合理分配
鉴于经济法语境中国家干预特质、转型期特点与干预现状,转型期国家干预之边界判定应坚持市场优先、社会公共利益及动与静相结合三个基本原则,转型期国家干预之边界判定标准可从干预范围、干预对象与干预程度三个层次依次设定
1关键词2经济法;国家干预;边界判定;原则与标准1中图分类号2DF411文献标识码2A1文章编号21003-3637(2006)04-0015-04不论国家与市场矛盾¹,还是共生º,二者皆为社会资源的配置手段
国家对市场经济介入的语词表达即为/国家干预0»
分歧仍存,国家干预市场已基本成共识,/需要国家干预说0也已成为经济法学界最有影响学说之一
但国家在多大范围、多大程度上介入市场始终成为经济法不得不回答的难题
本文试图从经济法的认知视角来对转型期国家介入市场的边界做一般性的理论抽象,望能得出一个边界判断标准,而非一杆边界判断标尺,借以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一、考量之前提)))厘定经济法语境中国家干预的特质与价值目标(一)经济法语境下/国家干预0的定性作为一种强力性、非市场性垄断组织,国家自诞生之日起就介入了社会经济生活
这种介入可用/干预0、/规制0、/管理0等诸多语词来表达
一般认为,/干预0包含了介入、调节、协调和管理等内容,其外延应宽于其他语词,较好表达了国家的经济职能
/干预0意指一种意志对外在对象的渗透状态和对外在对象权益结构的强行改变
/国家干预0则意为国家公权对私权的渗透状态和对私权主体权益结构的强行改变,是对国家作用于经济的手段与行为的消化与归纳
国家干预具有普遍性,正如马克思所言:/一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