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总第四卷,第2期(总第27期)美中法律评论US-ChinaLawReview,ISSN1548-6605,USA10现代民法视野下的中国民法定位——民法私法性及其在现代社会的挑战高富平(华东政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上海200042)摘要:民法是私法,它以规范私主体、私权利、私行为、私责任和自力救济为主要特征;民法随时代不同而有不同特征,作为私法传统民法的基本特征在现代社会已经被大大地修正,现代民法实质上是已经商法化、甚至公法化的民法
但是,由于中国缺失民法传统,因而尽管世界民法已经走向现代民法,但是,中国的民法仍然应当坚持公私法的划分,在民法是私法理念上建构中国的民法,同时在确立民事主体地位、明确民事权利的基础上,建立限制权利行使,规范主体行为的商法、经济法体系
这样的定位对于中国法律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民法;私法;现代民法一、民法是私法(一)民法属于私法的历史溯源从历史渊源上,民法是与公法对立的市民法范畴
民法的源头是罗马法的市民法(iuscivile)
市民法最初只是在古老的政治组织——城邦之外独立存在和演进的规范体系或生活秩序,是一种非成文的习惯和惯例
这种市民自己的“法”1后来开始了与城邦相互吸纳和融合的过程;这意味着城邦介入到“法”的领域之中,通过针对次要问题的立法活动来实现对法的采纳
其结果是由人制定颁布的法——法律(lex)占有了一定地位
法律(lex)主要涉及的是国家结构和政治生活,最初并不直接涉及由市民法调整的那些关系
不能直接撤消以市民法为根据完成的法律行为
正因为这种调整较小群体的法(ius)和调整城邦的法律(lex)的对峙,使罗马法出现了最早的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罗马大法学家乌尔比安语)”,即是涉及城邦的组织和结构的法律
而早期的“法”构成罗马私法最初的和基本的核心
因此,从历史渊源上看,它就是市民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