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国家的建构与村民自治的成长——对中国村民自治发生与发展的一种阐释徐勇【专题名称】中国政治【专题号】D4【复印期号】2007年04期【原文出处】《学习与探索》(哈尔滨)2006年6期第50~58页【作者简介】徐勇,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武汉430079徐勇(1955—),男,湖北宜昌人,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村民自治研究
【内容提要】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历史过程,其发生与发展应置于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加以考察
仅仅依靠自上而下的外部性力量,是无法建构一个以农民为主体的乡村治理体系的
继政权下乡和政党下乡之后,以农民群众为主体的村民自治的“登场”成为历史的必然
公社体制废除后的村民自治制度,其实质是党支持农民当家做主,在农民的主动参与中确立其主体地位,并将分散的农民吸纳到国家体制中来,以此建立对国家的认同,达到国家治理与村民自我管理的协调,从而推进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
制度—示范—创新是村民自治进程的基本运行逻辑,这既保证了国家的统一性,又充分尊重社会的自主性和创造性
从现代国家建构的角度看,中国的乡村治理体制也需要相应的转型,对各种权力资源和治理机制加以整合,实行国家治理与乡村自治的共同治理,并在这一过程中推进村民自治的发展
【关键词】现代国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村民自治中图分类号:D035;D422
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462X(2006)06—0050—09如果从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颁布算起,村民自治作为一项国家法律确定的制度已确立近20年
在这一期间,村民自治制度一方面成为亿万农民的政治实践和日常行为;与此同时,有关村民自治的争论也一直伴随着村民自治的实践进程
最有代表性和极端的批评言论是沈延生先生于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颁布之际发表的5万字的长篇论文《村政的兴衰与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