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条约在美国国内法中的效力郭跃(大连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622)内容摘要:在美国法中有五中类型的国际协议都可以称为国际条约,其在美国国内法中的效力涉及可直接适用性、可援引性以及相比较于国内法的位阶这三个问题
自动执行的条约可以在美国国内直接适用,但判断条约的自动执行性没有明确的标准;条约的可援引性取决于条约的语言和内容;而条约和国内法之间的位阶则取决于宪法的规定和一般的法律原则
关键词:国际条约;美国宪法;自动执行;可援引性;规范的位阶作者简介:郭跃(1976—),男,湖南常德人,大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主要研究国际经济法、国际法
条约在国内法中的效力(effect)问题是指一个国家的司法机构在其司法管辖领土内如何实施和适用该国所参加的国际条约
①国际法学者把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中的适用大体上区分为“采纳”和“转化”两种方式
[1]198很明显,只有在“采纳”的情况下,才存在条约在国内法中的效力问题
条约如果需要转化,实际上就意味着其在国内法中没有直接的效力
条约在美国国内法中的适用问题较为复杂,尽管美国在宪法之下有长达两个多世纪的经验,现在还有许多批评者质疑美国法律中国际法律渊源的等级问题还没有被完全解决
[2]这里面至少有两个原因,其一是美国在国际条约方面存在一种混合的或者说是二元的法律体系,这样对于每一条约都要问它是否可以作为美国国内法的一部分来加以适用;其二,在美国法律体系中,国际条约签订、批准和生效有不同形式,导致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中的效力有所差异
一、美国法律中国际条约的类型美国宪法中仅仅提到了一种国际协议,称之为“条约(Treaty)”
签订此类条约需要由美国总统提交给参议院审议,如果参议院以三分之二的多数投票通过给予建议和认可,美国总统方可正式核准
不过美国总统也并非一定要核准所有国会已经通过的条约,即使参议院已经给予建议和认可,总统也可以在此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