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损身体健康工种的范围的一些规定(摘录)中劳护字第55号关于架空的线务人员,是否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范围的问题,根据来函所反映的情况,我们同意你们提出的这些人员可以算为高空作业人员范围的意见
(摘自劳动部一九五八年五月十二日中劳办字第64号给邮电部的复函)关于从事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种的划分,我部同意你们的意见
即:主要港口装卸工人,蒸汽机船舶生火及潜水员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二)项(实施细则草案第5条)规定办理
(摘自劳动部一九五八年九月四日(58)中劳办字第84号给海员工会、交通部的复函)关于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作范围以及工种名称,我部同意你们的意见
即:电力工业企业中从事杆上操作的线路架设工、线路检修工,水利电力工地的专业架子工属于高空作业的工种
发电厂的人力卸煤工和人力除灰工,从事主要依靠人力的起重工(从事指挥起重工作的除外),水利水电工地的风钻工属于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
凡是直接从事上述各类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项以及“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草案)”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摘自劳动部一九六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中劳薪字第157号复水利电力部并抄送各地区劳动部门、中央各有关部门的函)林业企业中的木材人力装卸工和水上人力搬运作业工属于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种
从事这类工作的工人的退休问题,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摘自劳动部一九六二年八月十八日中劳薪字第203号复林业部并抄送各地区劳动部门、中央各有关部门的函)我部同意下列工种按“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中第二条第(二)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