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厂房的防火间距3
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1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名称甲类厂房单层、多层乙类厂房(仓库)单层、多层丙-丁、戊类厂房(仓库)高层厂房(仓库)民用建筑耐火等级耐火等级二级三级四级级一三级四级甲类厂房12
0单层、多层乙类厂房12
0单层、多层丙、丁类厂房耐火等级一、二级12
0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一、二级12
0高层厂房13
0外配变总量、站器t)室变电压油—三5,W1025
0〉10,W5015
0>5020
0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