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话是现代汉民族的共同语,是现代汉语的标准语,是现代汉民族各方言区之间进行交流的工具,也是我国各民族之间进行交流的工具,即我们国家的通用语言
我国《宪法》总纲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明确了普通话作为国家通用语言的地位
新中国建立以后,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受到高度重视
1955年,“全国文字改革会议”和“现代汉语规范问题学术会议”在北京召开
这两个会议确定了现代汉民族共同语的名称、定义和标准,将它正式定名为“普通话”,意思是“普通”“共通”的语言,同时从语音、词汇、语法三方面确定了普通话的内涵,即“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
普通话就是现代汉民族共同语,是全国各民族通用的语言
普通话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
“普通话”这个词早在清末就出现了
1902年,学者吴汝纶去日本考察,日本人曾向他建议中国应该推行国语教育来统一语言
在谈话中就曾提到“普通话”这一名称
1904年,近代女革命家秋瑾留学日本时,曾与留日学生组织了一个“演说联系会”,拟定了一份简章,在这份简章中就出现了“普通话”的名称
1906年,研究切音字的学者朱文熊在《江苏新字母》一书中把汉语分为“国文”(文言文)、“普通话”和“俗语”(方言),他不仅提出了“普通话”的名称,而且明确地给“普通话”下了定义:“各省通行之话
”上世纪三十年代瞿秋白在《鬼门关以外的战争》一文中提出,“文学革命的任务,决不止于创造出一些新式的诗歌小说和戏剧,它应当替中国建立现代的普通话的文腔
”“现代普通话的新中国文,应当是习惯上中国各地方共同使用的,现代‘人话’的,多音节的,有结尾的……”“普通话”的定义,解放以前的几十年一直是不明确的,也存在不同看法
新中国成立后,195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