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论弱势群体宪法权力及保护诚如夏勇教授所言
“在我们这个时代,让更多的人获得享有更多的权利,已经成为人类的共同理想
这个理想本身,既表示一种关于权利价值的预设,也隐含着一种关于权利发展的信念
”[1](p1)近些年来,中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确实让人民享受到了更多的权利,但是贫穷、疾病、暴力、歧视等诸多因素依然在严重困扰着我们这个社会,它们造就了中国社会庞大的“弱势群体”
在这个法治文明日益发达的时代,弱势群体所遭遇的痛苦每天都在拷问着社会的良心;他们的权利保护问题必须纳入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视野予以考量,而中国的宪法理论亦必须将此纳入自身的研究领域,方可体现其作为“中国宪法学”的主体精神与学科意识
一、弱势群体宪法权利之体系构成(一)弱势群体的宪法内涵“弱势群体”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故而人们对于这一概念的界定亦极富分歧
在域外学术文献上,则有所谓“社会脆弱群体”(so-cialvulnerablegroup,又译为“社会弱势群体”)和“社会劣势群体”(socialdisadvantagedgroup,又译为“社会不利群体”),前者主要指因生理疾病等原因而遭受不幸者,后者特指因社会原因而遭到制度排斥者
这两种界定方法在我国国内均有学者认同
譬如,余少祥博士主张将“社会弱势群体”翻译为“socialdisad-vantagedgroup”,因为“弱势群体”的本质特征在于其“社会不利地位”,而非“体弱”或“残疾”等体能状态
[2](p5)而吴宁博士则认为“社会弱势群体”即“socialvulnerablegroup”,它包含了“社会劣势群体”(“socialdisadvantagedgroup”),并将其分为“自然性弱势群体”与“制度性弱势群体”两种类型
[3](p26、p33)当今时代,收入差距加大导致的被剥夺感,社会竞争中的不公平感以及面对权力寻租的无助感,促成了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