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结合国资委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所有单位,包括总部和各子企业,包括建筑施工企业、投资企业和生产、制造单位等。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条各子企业应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对生产过程中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的统计和监测,加强节能减排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第四条各子企业应夯实节能减排定额、计量、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建立能源消耗及污染物排放统计台帐,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口径、范围、折算标准和方法对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进行定期收集、定期汇总、定期分析。第五条各子企业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范围应覆盖所有-2-下属单位、项目部,包括第三产业单位、办公和生活区等。能耗与主要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第六条各子企业应确保节能减排统计数据的完整和准确,通过企业自我检查、第三方检测、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等多种形式对节能减排效果进行评估和核定。第七条股份公司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工作实行统一考核、重点监督的原则进行监督管理。对建筑类建设施工企业,水电、风电等投资企业,原则上统计监测企业能耗指标;对火电厂等企业重点监控,除统计监测能耗指标外,还统计监测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第三章统计报表要求第八条各子企业应建立企业内部节能减排监测报表逐级汇总上报制度。第九条能源消耗统计基本原则。(一)谁消费、谁统计。(二)何时投入使用,何时计算消费量。(三)仅在第一次投入使用时计算其消费量,不应重复计算。(四)耗能工质(如水、氧气、压缩空气等)不计入能源消费量。第十条能源统计数据来源和依据。-3-(一)能源统计台帐。(二)购进和调出能源的财务数据。(三)能源消耗结算凭证。(四)外包小型项目如:承包给社会个体的工作量等,在财务报表中没有体现能源消费的,各子企业应结合企业实际,在系统内统一规定按台班费用的一定比例计算能费。第十一条对照行业划分要求,股份公司各建筑施工子企业按照建筑行业要求统计监测,设计、监理、咨询单位按照非工业其他行业要求统计监测,属非工业企业;华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发电行业要求统计监测,夹江水工厂有限公司按照机械行业要求统计监测,水电、风电投资企业按照其他工业行业要求统计监测,属工业企业。第十二条各子企业下属的独立核算单位,应按其业务范围和行业性质分别统计。按照股份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业务结构,主要有以下种类:(一)建筑施工单位按“建筑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统计填报。(二)制造厂按“机械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统计填报。(三)控股投资的水电站、风电站按“其他工业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统计填报。(四)设计、监理、咨询单位和服务业单位按“非工业其-4-他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统计填报。(五)上述范围之外的第三产业单位等根据其业务对照行业性质按相应表格统计填报。第十三条各子企业汇总下属单位统计报表后,按照报告期要求填报统计监测总表报股份公司。第十四条各类报表主要指标解释见附件2。第四章其它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股份公司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2、主要指标解释5附件1: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能源名称平均低位发热量折标准煤系数原煤5000千卡/千克0.7143千克标准煤/千克洗精煤6300千卡/千克0.9000千克标准煤/千克其他洗煤洗中煤2000千卡/千克0.2857千克标准煤/千克煤泥2000-3000千卡/千克0.2857-0.4286千克标准煤/千克焦炭6800千卡/千克0.9714千克标准煤/千克原油10000千卡/千克1.4286千克标准煤/千克燃料油10000千卡/千克1.4286千克标准煤/千克汽油10300千卡/千克1.4714千克标准煤/千克煤油10300千卡/千克1.4714千克标准煤/千克柴油10200千卡/千克1.4571千克标准煤/千克液化石油气12000千卡/千克1.7143千克标准煤/千克炼厂干气11000千卡/千克1.5714千克标准煤/千克天然气9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