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得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在我国上市许可,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临床试验的行政审批流程一、适用范围适用于为获得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在我国上市许可,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的临床试验,其中药品临床试验包括I期、II期、III期以及生物等效性临床试验
二、申请方式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双方,即中方单位和外方单位共同申请
其中,中方单位是指大陆境内的内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企业,外方单位是指外国组织及外国组织、个人设立的境内外机构,港、澳、台地区组织、企业或个人及设立的机构参照外方单位进行管理
合作发起方同临床机构协商决定填报主体
鼓励多中心临床研究设立组长单位,一次性申报
三、审批条件(一)基本条件
采集、收集人类遗传资源的目的明确合法;2
采集、收集计划方案合理;3
具有负责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部门和管理制度;4
具有与采集、收集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人员;5
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6
合作各方具有开展相关工作的基础和能力;7
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知情同意书格式文本规范;8
人类遗传资源来源明确、合法,种类、数量与研究内容相符;9
合作期限合理;10
合作协议文本草案规范;11
知识产权归属明确,分享方案合理;12
对中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没有危害;13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设立组长单位多中心临床研究国际合作事项的,伦理审查进行如下优化
参与合作的临床机构认可组长单位伦理审查的,不需要再次进行伦理审查,仅需提供认可承诺书,依照组长单位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即可开展国际合作事项;2
参与合作的临床机构不认可组长单位伦理审查的,本单位伦理审查批件可在受理时与组长单位的同时提交,也可在项目获批后提交科技部,科技部确认后即可开展国际合作事项
四、申请材料序号材料名称份数材料要求备注1申请书1纸质和电子电子版网上申报填写后,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