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证据质证要点关于证据的三个属性质证:一、证据的合法性
1、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
如:《民事诉讼法》第79条第2款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伤残鉴定结论由不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的也不具有合法性
2、证据的形式符合法律的要求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7条规定:单位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文书应当有单位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否则,即属于证据形式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适用
3、证据的取得方法符合法律的要求
如:证言系当事人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取得;盗窃取得;贿赂诱买取得;再如: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0条规定:“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4、证据经过质证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
由当事人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员在庭审中说明
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二、证据的客观性
所谓证据的客观性,又称为证据的真实性,指证据应当是对案件事实真实准确的反应
三、证据的相关性
所谓证据的相关性,又称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内在必然的联系
索赔证据质证实务一、身份质证1、当事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户籍证明(核对原件:防止当事人虚假或多增抚养费要求);单位的相关(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年检证明等)二、事故认定书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2003年3月26日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就指出:“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要正确对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