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标准》的通知苏卫基妇〔2004〕15号各市卫生局、教育局:为了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实际,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标准》,作为托幼机构执业的基本条件
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标准》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教育厅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抄送:卫生部附件1:《江苏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标准》江苏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标准标准标准分评分方法一、行政管理45分(一)园(所)长对卫生保健工作负总责
园(所)长须经市级以上卫生保健管理培训,熟悉卫生保健业务
不负总责不得分;未经培训不得分;不熟悉卫生保健业务扣4分
(二)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制度健全,严格执行人员培训和定期卫生检查、考核制度
5查阅资料、实地考察
不进行卫生检查、新进人员不培训不得分,未做到每月一次卫生检查或无整改措施扣2分
(三)实行各类人员卫生保健岗位责任制
5查阅资料、实地考察
未实行岗位责任制不得分
(四)按收托儿童数0
5%的比例配备专职保健人员(500名以上不可少于3人),保健人员上岗前须经规定时间的专业知识培训,2004年1月1日后新进保健人员必须是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以上医学学历的医护人员
8人员配备数量不足或有1人未经儿保或消毒防病知识培训不得分;保健人员中没有医生或其中有部分为非医护人员各扣4分;04年后新进保健人员不符合要求扣3分
(五)根据幼儿年龄建立合理的活动、休息和就餐等生活制度,并认真执行
8实地察看询问有关人员
无作息时间表不得分;幼儿每天午睡时间小于2小时或大于3小时及户外活动时间小于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