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运[2007]218号关于重新印发《铁路货车增载暂行规定》的通知为做好货车满载工作,铁道部组织修订了《铁路货车增载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前发《关于在全路开展多拉满载挖潜提效活动的通知》(铁运函〔2004〕432号)中“附件:铁路货车增载暂行规定”、《关于加强货车增载工作的安全措施和管理要求的通知》(铁运电〔2004〕150号)中“一、货车增载规定”、《对(铁运电〔2004〕150号)中货车增载规定之5解释》(铁运电〔2005〕104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货车增载有关事项的通知》(运营货管电〔2005〕1886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九日铁路货车增载暂行规定一、货车增载规定1.允许增载货车车型、适装货物品类及允许增载重量见附件
对符合《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26条特定情况的货物,还可以多装,多装部分不得超过货车标记载重量的2%
2.使用60吨平车装运军运特殊货物,允许增载10%
13.国际联运的中、朝、越铁路货车,以标记载重量加5%为货车容许载重量
二、以下车种车型不允许增载1.企业自备车中标记载重60吨及其以上敞车外的其他车种车型;2.P13、P60、P61、P62(含P62K、P62T)、P70等型棚车;3.N6、N15、N16、N17(含N17A、N17K、N17AK、N17AT、N17G、N17GK、N17GT、N17T)、N60等型平车;4.罐车(G)、矿石车(K)、家畜车(J)、水泥车(U)、粮食车(L)、保温车(B)、集装箱车(X)、共用车(NX)、毒品车(W)、长大货物车(D)以及长钢轨运输车(T);5.涂打有禁增标记的货车
三、危险货物按照《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严禁增载
四、在允许增载规定范围内的货物重量超过标记载重量的,按货物实际重量计费
五、未经铁道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增载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