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为强化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推动城中村改造和旧区改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衡水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城乡建设
第三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沿街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并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沿街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并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三)不同建筑高度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的建筑部分标准执行
(四)非沿街建筑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第四条受遮挡的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大寒日:8时-16时
其中旧城区改造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一)多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具备日照分析技术条件的)可参考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间距系数确定
1、平行布置的正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依据日照分析确定,同时考虑视觉卫生因素,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
2、多层居住建筑山墙最突出部位的间距不宜小于6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3米控制,其最小值不小于山墙(山墙不开窗)宽度
(二)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1、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35米
2、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除按日照分析结果应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外,其最小值为20米且不小于侧面展开宽度
4、进行日照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通过建设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科技成果评估
从事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
5、遇有复杂、特殊情况,应参照相应技术规定
(三)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不同执行下列规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