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安市学校卫生(保健)室管理制度的通知各中学、乡镇(街道)中心小学、市直学校、民办学校:为切实加强我市中小学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推进学校卫生(保健)室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卫生(保健)室质量管理水平,保障校园师生用药安全,现将《南安市学校卫生(保健)室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南安市学校卫生(保健)室管理制度》南安市教育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抄送:南安市委教育工委、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政协教文卫委,市卫生局,市分管领导,存档附件:南安市学校卫生(保健)室管理制度一、建设基本标准(一)卫生(保健)室设置1、卫生室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承担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并为师生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
2、保健室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在卫生专业人员指导下开展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
3、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立卫生室,非寄宿制学校可视学校规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
(二)卫生(保健)室人员配备要求1、寄宿制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2、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保健教师由现任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
3、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应接受学校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三)卫生保健室设施与设备1、卫生室(1)卫生室建筑面积应大于40平方米,并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
(2)卫生室应具备以下基本设备: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急救箱、压舌板、诊察床、诊察桌、诊察凳、注射器、敷料缸、方盘、镊子、止血带、药品柜、污物桶、紫外线灯、高压灭菌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