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德政发〔2011〕22号关于印发《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两部分
综合配套费由政府统筹使用,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城市道路以及与道路有关的排水、绿化、环卫、路灯、交通信号灯和综合布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专项配套费由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等单位,下同)统筹使用,用于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
将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和供水、供气、供热等企事业单位收取的增容费、初装费、开口费等收费项目,调整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集中收取,统一管理
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有关单位收取的供水、供气、供热的增容费、初装费、开口费(配套建设范围内的项目)等不得再另行征收
第三条凡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批准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建设项目暂不具备供水、供气、供热等配套条件的,以及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的地下室和其他附属设施不使用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的,经有关部门和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共同认定同意后,可以不缴纳相应专项配套费
待配套设施到位后或者需要进行配套建设时再予以缴纳
第四条中心城区基础设施配套费均在市政务服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