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学习提纲2014-9-17一、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是否)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二条)
二、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1
无论是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都要遵循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二条)
“三公原则”
即许可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第五条)
3.便民原则
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六条)
4.权利保障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七条)
5.信赖保护原则
6.依法转让原则
7.监督原则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原则1.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2.有利于发挥相对人的积极性、主动性3.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4.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第十一条)四、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1.普通许可
行政机关准予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如产品安全许可等
(第十二条第(一)项2.特许
是指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转让特定权利给当事人行使的行为
如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公共资源配置等
(第十二条第(二)项以及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内容)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五、不宜设置行政许可的事项(第十三条)1.公民、法人或是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政府退出;3.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六、设定权的具体规定1.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第十四条)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法律有的,不得扩大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法律、行政法规已对有关事项做出许可的,不得增设许可
(第十五条)4.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