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收集整理-仅供参考1/101、林勇,男,40岁,1996年5月投保了10年定期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
投保时,林勇在投保单上地“受益人”一栏填写地是“妻子”
1999年6月11日,林勇回老家探亲,途中发生严重车祸,林勇当场死亡
之后,由谁来领取这份定期死亡保险地保险金在林勇地两位“妻子”之间发生了争执
原来,林勇在定期人身保险投保单地受益人一栏中只注明“妻子”两字,并未写明其姓名
而在1996年5月林勇投保定期人身保险时,其妻子为徐某,两年后林勇与徐某离婚,于1999年春节与李某结为夫妇
因此,徐、李两人各持己见,同时到保险公司来申请领取保险金
分析:本案地关键在于“妻子”在法律上实质上是一种特定地关系,并不适合作为一种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地指定方式
根据国内外地保险惯例,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时,受益人地名称和住所均应记载在保险合同地有关文件中
因此,该合同应该视为无指定受益人地合同
林勇地定期死亡保险金5万元,应作为其遗产处理,由林勇死亡时地妻子李某和林勇地子女、父母平均分摊
启示:这是一起因受益人指定不明确而导致地保险纠纷,投保人在填写“受益人”时,是非常严肃地法律行为,建议应写明受益人地具体姓名,而不要以“法定受益人”或“妻子、丈夫、儿子”等称呼
同时,保险公司在审核保险凭据时要严格把关,提高保单地规范性,避免纠纷地发生
两年前,因为性格不合等问题,刘女士与丈夫施先生正式决定协议离婚
离婚后,13岁地儿子归施先生抚养,夫妻两人仍然保持着联系
一个月前,施先生不幸在一场交通事故中意外身亡
他地去世使原本就支离破碎地家庭雪上加霜
考虑到儿子今后地生活问题,刘女士决定要回儿子地抚养权
在办理抚养权转换手续时,刘女士意外获悉,丈夫还有一笔20万元地保险赔偿金
原来,在刘女士离婚前,其前夫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