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桥梁管理工作制度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前锋站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他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第四条公路管养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第六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养单位负责本辖区域内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第七条每年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营。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第八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明确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并合理确定各自的工作职责。第九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第十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主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承担监管职责的公路管理机构。第十一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负责公路桥梁养护经费的投资决策单位未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管养要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的桥梁安全事故由投资决策单位和具体管养单位共同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第十二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第三章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第十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第十四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二)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的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的有关技术工作。(三)监督、组织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组织并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四)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五)负责对下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工作。第十五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二)组织制定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三)按规定负责复核四、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的评定工作。(四)参与制定重要桥梁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五)组织辖区内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第十六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桥梁养护工程师的具体资格条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制订。第十七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应定期对持证桥梁养护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并核发上岗证。桥梁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