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法的优点与不足及其对中国的借鉴价值作者:薛健来源:发表于2005年1月9日阅读8933人次编辑:主编判例法的优点与不足及其对中国的借鉴价值摘要: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是法官司法经验的产物,有着自身独特的社会适应力,它的功效之形成与发挥,自有其妙处可寻,但也有其难以克服的缺陷
它对于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日之中国,有着相当的借鉴价值
关键词:判例法;优点;不足;借鉴一、判例法的形成与发展在历史上,英国曾长期实行奴隶制和军事部落的分散统治
盎格鲁——撒克逊人自北欧入侵以后,建立了若干王国
当时这些王国都是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法律
为了制止私斗和维持起码的社会秩序,各地都有一些供人们遵守的习惯
1066年,诺曼底人征服英格兰,结束了以地方习惯法为主体的时期
国王威廉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必须消除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尖锐的敌对矛盾和严重的文化隔阂,为此,曾宣布对原有的习惯法予以保留
但是原有的习惯法是同分散统治、各自为政的政治格局相适应的,仅靠这些原有的习惯法,难以满足建立强大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国家的要求,而在当时征服者和被征服者尖锐对立的情况下,又难以及时制定出双方都能普遍接受的法律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威廉采取了一种折衷方案,他首先建立中央司法机关——国王法院
国王法院对所有涉及国王利益的案件都具有管辖权
实际上,也就是对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具有管辖权
与此同时,建立法官巡回审判制度(当时将全国划分为若干巡回区),定期派出法官到巡回区审判案件
巡回法官办案的依据,一是国王的诏书和敕令,二是当地的习惯
巡回法官办案结束回到伦敦以后,互相交换意见,将各地所遵守的习惯逐步加以统一,并
形成判例(precedent)
判例一旦形成,以后再发生案情相同的案件,就根据已有的判例作为审理案件的根据,这就是判例法的最早形式
因此,判例法在英国是依靠法院发展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