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2011-8-10)1.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对象与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内资企业、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外地和港、澳、台地区驻宁人员除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除省级机关及其职工外,在宁所有部、省属和外地驻宁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2.如何参保职工参保由用人单位统一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办理有关参保手续,履行缴费义务后,发给《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IC卡),职工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如何缴费用人单位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9%缴纳,在职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退休人员不缴纳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在工资中代为扣缴
4.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如何建立与使用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统筹基金由用人单位缴费中除去划入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构成,主要用于支付基本医疗范围以内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门诊特定项目及门诊慢性病人的定额医疗补助等医疗费用
个人账户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是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一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部分;三是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收入
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为:35周岁及以下,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划入;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
4%划入;45周岁以上至退休前,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
7%划入;退休(职)人员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的5
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的门、急诊费用、定点零售药购药费用以及职工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等费用中个人负担的费用,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个人自付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一般不得提取现金
5.什么是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