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百科名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6年12月29日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司法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司法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相关说明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1
相关法规展开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版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06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实行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