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商事组织法第一节商事组织法概述一、商事组织的定义:商事组织,亦称“商事企业”,是指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
二、商事组织须符合法定条件:在具体条件上,各国规定不完全一致,各国共同的主要规定有:1.有自己的名称(或商号);2.有固定的场所(或住所);3.拥有一定的自主支配的资本;4.以营利为目的;5.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6.设立的手续须符合法律规定,等等
三、商事组织的基本法律形式根据多数国家的商法的规定,商事组织主要有三种基本的法律形式:公司、合伙和个人企业
1.个人企业,即独资经营企业,是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并从事经营管理的企业
法律性质—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责任形式—出资人就是企业的所有人,以其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负责
(无限责任)经营控制权—出资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拥有控制权和指挥权
个人企业的数量虽然最多,但其大多属于中小型企业,对国民经济不起主要作用
案例:深海商行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陈某拥有私人住宅3套
由于经营不善,陈某决定解散商行,清算商行现有资产后陈获现金20万元
陈某随即通知商行债权人林某(拥有35万债权,且无担保债权),将20万元偿还给林某后,表示债务人是深海商行,其全部资产已用来清偿债务,现商行已解散,其对外欠债也自行消灭,拒绝偿付林某余下的15万元债务
林某无奈之下于6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剩余的15万元债务,并要求变卖陈某的住宅,并将变卖所得清偿其债权
陈某主张深海商行已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现深海商行已解散,其对外债务自行消灭,该主张是否成立
林某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2.合伙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而组成的企业
性质—多数国家规定,合伙企业原则上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不是法人
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法国、荷兰等)的法律规定: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