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商事组织法第一节商事组织法概述一、商事组织的定义:商事组织,亦称“商事企业”,是指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二、商事组织须符合法定条件:在具体条件上,各国规定不完全一致,各国共同的主要规定有:1.有自己的名称(或商号);2.有固定的场所(或住所);3.拥有一定的自主支配的资本;4.以营利为目的;5.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6.设立的手续须符合法律规定,等等。三、商事组织的基本法律形式根据多数国家的商法的规定,商事组织主要有三种基本的法律形式:公司、合伙和个人企业。1.个人企业,即独资经营企业,是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并从事经营管理的企业。法律性质—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责任形式—出资人就是企业的所有人,以其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负责。(无限责任)经营控制权—出资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拥有控制权和指挥权。个人企业的数量虽然最多,但其大多属于中小型企业,对国民经济不起主要作用。案例:深海商行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陈某拥有私人住宅3套。由于经营不善,陈某决定解散商行,清算商行现有资产后陈获现金20万元。陈某随即通知商行债权人林某(拥有35万债权,且无担保债权),将20万元偿还给林某后,表示债务人是深海商行,其全部资产已用来清偿债务,现商行已解散,其对外欠债也自行消灭,拒绝偿付林某余下的15万元债务。林某无奈之下于6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剩余的15万元债务,并要求变卖陈某的住宅,并将变卖所得清偿其债权。问题:1.陈某主张深海商行已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现深海商行已解散,其对外债务自行消灭,该主张是否成立?2.林某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2.合伙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而组成的企业。性质—多数国家规定,合伙企业原则上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不是法人。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法国、荷兰等)的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是法人。责任形式—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是“人的组合”。合伙人与合伙企业联系紧密,合伙人的死亡、退出或破产都将导致合伙的解散。合伙企业也是数量较多的一种企业形式,但由于其规模、组织以及资金来源等方面的限制,多属中小企业,特别是家庭企业,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不是很大。3.公司公司是依法定程序设立的,经营利为目的法人组织。性质—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责任形式—有限责任。经营管理—公司是“资本的组合”,股东与公司分离,公司的经营主要由专门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现代生活中,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的公司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公司是社会中最重要商事组织,公司法亦成为商事组织法乃至整个商法中最核心的法律。第二节合伙企业一.合伙的概念与特征:㈠概念: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共享利润而组成的企业。在大陆法国家,合伙分为“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根据合伙人的责任形式,可分为“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㈡特征:(与其他商事组织相比)1.合伙的成员至少有两个。自然人和法人皆可作为合伙人。(我国规定合伙人为自然人)2.合伙组织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协议。3.合伙是“人的组合”,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等都影响到合伙企业的存续。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5.合伙人原则上均享有平等参于管理工作合伙事务的权利。除非合伙协议另有规定。6.合伙企业一般不是法人。大陆法系某些国家(如:法、荷兰、比利时等国)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是法人;英美国家虽不承认合伙企业的法人资格,但在某些特定场合把合伙企业视为法人。如,美国法规定:合伙企业可以以合伙的名义起诉、应诉。一个组织只要具备上述特征,在实践中即被视作合伙组织,即使它的名称中无“合伙”二字。相反,有些协议尽管有“合伙”字样,但未建成如上述特征的组织也不能视为合伙。[案例]纽本诉玛斯本登案原告纽本曾与一个叫克瑞金的人签订一份书面合同,议定购买“约克车行”建造的布法莱号汽车,原告付清全部价款后,克瑞金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