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是指依据宪法和法律关于农村治理中组织上和行为上的规范,由农民基于其村民的身份选举产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制度。下文是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欢迎阅读!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民主的原则。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乡、民族乡、镇辖区内有村民委员会因故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区县(自治县)辖区内所有村民委员会因故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市辖区内所有村民委员会因故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选举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第五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依法进行监督。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区县(自治县)及乡、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观察员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三日前张榜公布。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指导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九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市、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部署、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引导村民依法选举;(三)制定选举工作指导方案,并报上一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四)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五)监督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六)指导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上报有关选举资料;(七)承办换届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第十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七人组成,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也可以将选举委员会成员名额分配到各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会议无记名推选产生。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从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村民中推选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2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并完成工作移交时终止。第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分工可以通过内部协商或者投票决定,并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