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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是指依据宪法和法律关于农村治理中组织上和行为上的规范,由农民基于其村民的身份选举产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制度
下文是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欢迎阅读
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乡、民族乡、镇辖区内有村民委员会因故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区县(自治县)辖区内所有村民委员会因故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市辖区内所有村民委员会因故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延期选举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依法进行监督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