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室内装饰设计员(师)职业标准(试行)一、职业简况职业名称:室内装饰设计员(师)职业定义: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及飞机、车、船等内部空间进行室内环境设计的专业人员
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室内装饰设计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助理室内装饰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室内装饰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职业环境:室内、常温
职业能力特征:具有较强的空间想象力和创作设计与绘画表现能力,一定的计算能力,手指手臂灵活,色觉灵敏
基本文化程度:高中(或相当于高中)毕业
培训要求培训期限:晋级培训期限,中级(四级)不少于标准学时;高级(三级)不少于标准学时;技师(二级)不少于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一级)不少于标准学时
培训教师:培训设计员、助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培训设计师、高级设计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培训场地设备:可容纳五十人以上的教室及具备绘图室、计算机绘图设备和工具的技能训练场所
鉴定要求适用对象:从事或将要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的人员
申报条件以上各等级申报条件均参照“关于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的暂行规定”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计算机试卷考试,技能操作考核采用实际操作方式进行,两项考试(考核)均采用百分制,皆达分以上为合格
其中设计师2/10和高级设计师的考核须结合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评审
考评人员与考生的配比:理论知识考试原则上按每名考生配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原则上按每名考生配名考评人员(:)
鉴定时间:各等级理论知识考试时间均为分钟,技能操作考核时间为分钟
其中设计师和高级设计师的考核时间须根据考核方式和考核内容作适当延长
鉴定场地设备:理论考核场所为标准计算机教室,技能鉴定场所应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