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提示来源:日期:2014-04-25为发挥小微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通知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帮助小型微利企业全面掌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栏专门对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
一、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发展沿革近几年来,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经过了四次调整(具体调整情况见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化一览表),对小微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日益显现
据统计,2013年我省税务登记在国税部门的小型微利企业有21万户,其中8
3万户企业亏损,2
2万户企业因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等原因未享受小微企业优惠,10
5万户企业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减免税款5
75亿元,其中6
5万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企业享受了所得减半再减按20%征税的优惠政策
近日下发的财税[2014]34号文件除了在时间上对减半征收的小微企业政策延续到2016年底外,在优惠对象范围上也有了扩大
本次政策调整后,全省在国税系统缴纳所得税的企业中预计新增近2万户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6万到10万之间)受惠,预计新增减免税款近1
5亿元,户均新增优惠7500元
二、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要符合一定条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已明确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需要符合三个条件:小型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一定标准(即微利)、属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
“小型企业”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四部门在2011年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