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建设期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省公路事业科学、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期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交通主管单位制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山西省境内修建的国省道干线一级及其以下公路新、改建项目(下简称建设项目,包括地方政府、企业、外商、或社会其它资金投资的干线公路及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管理的项目),建设期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循本细则
第二章项目建设的分级管理和职责第一节管理权限划分第三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一)省公路局负责对符合本细则第二条并列入山西省公路基本建设或养路工程计划的公路建设项目建设期的监督管理,为项目主管单位,(二)估算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且资金来源中未含中央投资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委托项目所在地公路分局负责监督管理,行使项目主管单位职权
其余建设项目由省公路局或委托项目所在地公路分局进行监督管理
1000万元以上的公路建设项目由省公路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分局组织竣工验收报省公路局备案
第四条当地政府负责的建设项目,其建设主管单位划分仍按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监督管理工作,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
其中项目主管单位只负责工程质量检查、较大设计变更的审批和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建设项目前期过程中(工可阶段),由省公路局或项目所在地公路分局和地方政府签订协议,明确建设、移交、管养等相关事宜
(一)当地政府单独负责实施的干线公路项目
由批准的项目法人负责履行建设程序
(二)当地政府负责实施的征地拆迁、路基工程,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路面配套的干线公路项目
模式一:政府负责完成路基工程后,经项目所在地的公路分局验收合格后,由公路分局负责按建设程序实施配套的路面工程
模式二:政府为建设单位履行建设程序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