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建设期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省公路事业科学、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期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交通主管单位制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山西省境内修建的国省道干线一级及其以下公路新、改建项目(下简称建设项目,包括地方政府、企业、外商、或社会其它资金投资的干线公路及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管理的项目),建设期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循本细则。第二章项目建设的分级管理和职责第一节管理权限划分第三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一)省公路局负责对符合本细则第二条并列入山西省公路基本建设或养路工程计划的公路建设项目建设期的监督管理,为项目主管单位,(二)估算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且资金来源中未含中央投资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委托项目所在地公路分局负责监督管理,行使项目主管单位职权。其余建设项目由省公路局或委托项目所在地公路分局进行监督管理。1000万元以上的公路建设项目由省公路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分局组织竣工验收报省公路局备案。第四条当地政府负责的建设项目,其建设主管单位划分仍按第三条的规定执行。监督管理工作,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其中项目主管单位只负责工程质量检查、较大设计变更的审批和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建设项目前期过程中(工可阶段),由省公路局或项目所在地公路分局和地方政府签订协议,明确建设、移交、管养等相关事宜。(一)当地政府单独负责实施的干线公路项目。由批准的项目法人负责履行建设程序。(二)当地政府负责实施的征地拆迁、路基工程,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路面配套的干线公路项目。模式一:政府负责完成路基工程后,经项目所在地的公路分局验收合格后,由公路分局负责按建设程序实施配套的路面工程。模式二:政府为建设单位履行建设程序并组织实施全部工程内容。第二节管理职责和工作内容第五条主管单位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见附件1);(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见附件2、附件3);(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六)指导检查委托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第六条项目的主管单位在履行公路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要求:(一)项目法人和项目的从业单位提供有关公路建设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或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及其他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第七条项目的主管单位对符合第二条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对项目建设期的项目法人的资格备案、施工和监理招标投标监督、施工许可初审、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第三章项目法人第一节项目法人的设立第八条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本规定所称项目法人是指依法组建、享有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的法人。分为公益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第九条项目法人可自行管理公路建设项目,也可委托具备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行管理。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项目管理机构对项目建设负总责。第二节项目法人的职责第十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强化项目廉政建设,推行廉政合同制;(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公路基本建设程序;(三)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四)筹措建设资金,保证建设资金使用安全,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工艺和标准试验以及工程分包等事项,保证工程处于受控状态;(六)执行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有关档案;(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