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广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广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号)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行合格后,应当在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个月
第三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关机构承接、保管
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2/7第五条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附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