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何正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效力*《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内容*学校安全工作的几点建议*《办法》的法律地位极其效力•1、《办法》的法律地位极其效力:•〈办法〉是由教育部制定的规章,属于行政立法,其地位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之下。•2、〈办法〉与地方性法规的关系:当二者有冲突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则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办法〉的适用1、学校组织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2、学校的校舍、场地、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3、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后果二、学校伤害事故处理的原则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三、学校举办者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1、学校举办者:提供标准的校舍、场地、设施2、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措施,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四、学校的责任:保护、管理、教育•1、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救教育•2、建立健全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3、当事故发生时,应及时采取救助措施•4、对不同年龄的学生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五、学生的义务•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避免和消除危险•六、父母及监护人的职责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第二章事故与责任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学生伤害事故可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学生责任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学校意外事故、其他责任事故•一、学校责任事故•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2、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4、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5、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疾病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学校知道但未采取必要的措施。•6、学校违反规定组织或安排学生从事不适宜的活动。•7、学生体质特异或患病,学校知道但未予以注意。•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的。•9、体罚或变相体罚。•10、发现学生的行为具有危险性,未进行必要的管理。•11、学生擅自离校,学校知道未及时告知监护人。•12、学校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二、学生或监护人的责任事故•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规章制度。•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经告诫,但不听劝阻。•3、学生体质特异或患特殊疾病未告知学校。•4、学生身体状况、行为、情绪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被学校告知而未履行监护职责。•5、学生及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三、第三方过错责任•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学校以外的其他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四、学校意外事故•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2、来自校外的突发性、偶发性事件。•3、学生特异体质、疾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4、学生自杀、自伤的。•5、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五、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的几种情形(学校行为无不当的)•1、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2、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发生的。•3、放学后、节假日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以外发生的。•5、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与工作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故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1、即时处理程序(1)、及时救助,保护现场,保护证据。(2)、及时告诉监护人。2、报告程序•(1)、情形严重的,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2)、造成重大伤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3、事故处理方式:•(1)、协商•(2)、调解•(3)、诉讼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1、赔偿的主体:事故责任者•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