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知识资料之一女职工保健知识培训材料由于女职工的生理和心理方面的特殊性,厂矿企业在安排女职工的工作时应根据其生理心理的特殊性,以维护女职工健康为目的,认真做好女职工的劳动防护,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工作
这是每个企业应该负的责任,也是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具体表现
下面介绍一些有关女职工保健的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六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