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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污染事故和纠纷查处制度第一条为加强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应急处理工作,控制和减少环境污染的危害,维护环境污染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制裁环境污染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队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环境污染纠纷,是指排污者排放污染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的实际损害,当事人之间就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金额和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产生的民事争议
第四条登记报告1、对辖区范围内的环境污染事故、纠纷应及时登记并按相应程序作出处理
2、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应立即向总队领导和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3、重大环境污染纠纷(指当事人间可能会发生冲突的)应立即向总队领导和省局信访办报告
4、较大以下环境污染事故和一般环境污染纠纷可委派事发地环保部门前往调查处理后报结果
第五条调查处理1、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或调解环境污染纠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2、现场调查处理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组成,并指定一名负责人;调查人员在进行调查时,应先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3、现场调查处理应以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首要原则
4、现场调查处理应做到“三‘快’一准”,即: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迅速控制污染源;迅速采集现场证据;准确判断现场情况并组织有关人员和单位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对重大环境污染纠纷应及时调解,防止发生人员冲突;对当事人行为激烈,调解仍不能平熄当事人过激情绪,有可能发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