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文件鲁建发[2002]4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07号令的要求,结合我省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市的贯彻实施细则
《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二年九月十七日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规则的制定和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其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计价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有关建筑工程计价的法规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三)监督、检查、指导全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四)发布全省有关建筑工程计价活动的各项信息
第四条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的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委托市建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