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以及《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纲要(试行)》文件精神,大力加强我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更好地帮助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度过心理难关,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各种伤害,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订中学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第二条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使其症状得到立刻缓解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校成立“中学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团委学生会、保卫处、心理健康教育等单位负责人担任,中心设在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我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第四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成立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评估小组,负责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实施危机风险化解。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评估小组由3—5人组成。第五条各年级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年级分管主任负责,全体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各班学生干部尤其是心理健康教育联络员应积极协助班主任、年级分管主任抓好年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第六条各年级要积极扶持心理健康协会,充分发挥心理健康协会社团骨干、班级心理委员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第三章干预对象第七条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我们关注与干预的对象。确定对象存在心理危机一般指对象存在具有重大影响的生活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或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眼前的危机。第八条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1.情绪低落抑郁者(超过半个月);2.过去有过自杀的企图或行为者;3.存在诸如失恋、学业失败、躯体疾病、家庭变故、人际冲突等明显的动机冲突或突遭重挫者;4.家庭亲友中有自杀史或自杀倾向者;5.性格有明显缺陷者;6.长期有睡眠障碍者;7.有强烈的罪恶感、缺陷感或不安全感者;8.感到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乏或丧失者;9.有明显的精神障碍者;10、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它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者。第九条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的念头者;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第四章预防教育第十条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各年级、团委、政教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善待人生;应对学生进行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树立自信,消除自卑;应对学生进行危机应对教育,让学生了解什么是危机,人们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同学们的哪些言行是出现危机的前兆,对出现危机预兆的同学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第十一条各班级应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应针对学生中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交往问题、学习方法问题等开展教育;应通过学生心理健康协会组织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在学校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应通过主办主题鲜明的特色班会,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