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为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根据原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原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8〕275号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粤人社发〔2010〕2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管理总则1
本实施细则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中承担管理工作、专业技术工作和工勤技能工作职责,并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的工作岗位
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政府人社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综合管理工作,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依据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
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实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从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根本转变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4
全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上述事业单位中的编制内人员和经过地级以上市政府人社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批准进入事业单位并与事业单位建立正式人事关系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要纳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