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音乐教学目标表述的理解教发院陆志毅音乐教学目标体现了音乐教学活动的灵魂和方向,它是评价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的共同依据
音乐教学目标是教师在研究教学内容,了解学生音乐学习实际情况以后,为进一步提高学生的音乐能力与综合音乐素养而制定的学生可以达到和应该达到的学习标准
然而,综观整个教学实践活动,教师对教学目标的设计与表述还是存在不少问题:有的错把教学目的当作教学目标加以表述,过高的估计一节课的功效与价值,甚至把“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通过欣赏这首乐曲,使学生感受到国民族音乐的极大魅力”、“发展学生的创造力和创新精神……”等过于宏观的目标来写
这样的目标,对课堂教学没有具体的指导意义,也缺乏可以评价的依据和价值
音乐教学目标制定和表述有以下四方面的内容:一、目标表述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学生而不是教师:一些教师将教学目标表述为:“使学生……、通过……、培养学生……能力、把……”,这样表述方式是把教学目标的行为主体定位于教师而不是学生,体现出是教师想通过音乐活动培养学生某些方面的音乐能力
实际上,教学效果判断的最直接依据是学生在课堂上是否获得音乐的情感体验和音乐能力的切实锻炼、进步,而不是教师的主观愿望能否实现或教学任务是否完成
这是一个教学目标表述是否正确的最根本的判断依据
二、教学目标的行为动词必须是具体、明确、可评价的,而不是采用笼统、抽象、模棱两可的用词:如果在课堂开展了一次创编活动,就把教学目标定位于“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和创新精神”,这不仅是行为主体定位的错误,而且也无法对学生的“创造能力和创新精神”进行评价
三、目标表述中的行为方式必须是灵活、多样、可操作的,而不是单调、乏味、缺少情感的:如果教师不从学生的角度出发考虑教学设计,那么其目标中的行为方式制定也不会适宜学生,只有当教师真正研究、熟悉并理解学生,才有可能制定出受到学生喜爱、符号学生年龄特点与心理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