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报销应注意哪些问题税前扣除必须符合真实性原则,发票是证明成本费用真实发生的重要凭据,因此发票成了主要的税前扣除凭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主要凭证,当然是纳税人在汇算清缴过程中重点审查的内容。首先,要审查应取得发票的事项是否都取得了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的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那么应取得发票的对象是指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应取得发票的事项是指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一般情况下,只要是涉及流转税的业务都应当取得发票,也就是说,一笔业务如果对方要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就应当从对方取得发票(自己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的除外)。比如,企业支付给本企业员工的工资薪金,对方不用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不涉及流转税,因此就不用取得发票,以工资表和相应的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而企业发生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薪金时,对方要缴纳营业税,涉及流转税,就应以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的用工合同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次,要注重实质性的审查。企业并非取得了发票就能税前扣除,发票所记载的经济业务必须是企业真实发生的,才能扣除。因此,纳税人还要对发票作实质性审查,审查发票是否与实际经济业务相符,销售方使用的是否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发票,开票方是否与收款方一致,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名称、数量、金额及税额等是否与实际相符等等,如果不相符,那就是虚开的票或非法代开的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第三条规定,整治不合法发票的买方市场,是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方面,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显然,取得虚开、非法代开的发票既不能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也不能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还可能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而受到处罚。特别提示: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是虚开发票行为,比如说要求商家将烟酒开成办公用品等,将受到重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当然,如果是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按规定可不受处罚,但所取得的发票也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第三,要审查发票的真伪性和有效性。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要重点审查是否是虚开的发票,发票的真伪可提请税务机关进行鉴定。对普通发票首先要审查是不是新版发票,自2011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版普通发票,各地废止的旧版普通发票停止使用。从名称上看,普通发票简并票种换版后,分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发票名称为“××省××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省××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省××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那么,从2011年1月1日起,没有“货物销售发票”“修理修配发票”了,这些都是作废的发票或假发票。从发票代码上区别,根据普通发票代码的编制规则,第六至七位,代表的是年份标志,凡这两位数是小于“10”的都是旧版发票,即作废发票。当前只有这两位数是“10”“11”或“12”的才是新版发票,才可作为合法有效的凭证在税前扣除(注意:各省对部分企业的旧版冠名发票可能有延长使用期限的规定,请按文件规定执行)。从发票的票面限额来看,现在手工发票只有分千元版和百元版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