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NCT[201]号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人自担。新华信托·江苏沭阳月星国际家居生活广场项目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二○一年月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第页1鉴于委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并能以自身的名义将来源合法的资金委托受托人进行资金信托,并对其信托资金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受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具备所有必要的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释义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一、本合同或《信托合同》:指《新华信托•江苏沭阳月星国际家居生活广场项目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二、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新华信托•江苏沭阳月星国际家居生活广场项目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三、信托或本信托:指依据《信托合同》所设立的资金信托。四、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五、信托单位: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每份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认购资金1元。六、信托资金专用账户:指受托人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七、信托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合同约束,根据本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八、收入: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收入。九、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和认购风险申明书。十、融资方:指沭阳联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方”。十一、信托财产保管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二、A类受益人:指本信托计划中单笔认购金额在100万(含)-300万(不含)元的受益人。十三、B类受益人:指本信托计划中单笔认购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受益人。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第页2十四、特定资产:项目对应的特定资产为融资方名下土地证号为(沭国用(2011)第07024号)市场、住宅用地及在建工程。第二条信托当事人一、本信托的当事人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二、本信托中委托人是指签署信托文件、按照约定缴付认购资金的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三、本信托中的受托人基本信息如下:受托人名称: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先定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69号新华金融大厦10楼邮编:400010客服电话:400-622-3333传真:023-63792460四、本信托中受益人是指在本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为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计划成立时,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合法受让或继承(承继)信托合同项下信托受益权的人为最终受益人。第三条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集合管理,以受托人的名义将信托资金用于受让特定资产建设完成后享有取得收益的权利,信托资金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第页3用于向融资方名下沭阳月星国际家居生活广场项目的开发建设,并将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