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2006年6月30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忠实履行职务,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预防职务犯罪,是指对可能发生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等职务犯罪进行防范的活动
第三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实行内部预防、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等多种方法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专门机关指导督促、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单位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督促和协调,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七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和生产经营秩序
第八条本市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预防职责第九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规定,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权力制衡和人员轮岗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收入等非税资金财务监管和审计制度、重大投资和资产处理及资金调配监督制度,对易发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和制约;(三)对所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和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