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已由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10月19日通过,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5日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2023年10月19日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管理与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公共停车场第三节专用停车场第四节临时停车场第五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提升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引导公众绿色出行,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发展,助力提升城市宜业宜居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等车辆的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便民化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多方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第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停车场纳入网格化管理,协助做好辖区内停车场管理、停车资源调查收集和共享停车等工作,接受和依法处理有关投诉举报,指导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做好机动车停车管理与服务。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编制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开展公共停车场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政策制定及监督。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建设用地停车位配建指标制定和机动车停车场用地保障,审核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将审批后的专项规划中公共停车点位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规划选址的公共停车场的建设活动、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指导做好实施委托管理的物业服务区域内停车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规划设置、监督管理,加强违法停车治理。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机械式停车设备的监督管理,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市城市管理、经信、财政、税务、生态环境、人防、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区(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并接受和依法处理职责范围内的有关投诉举报。第六条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和完善行业自律规范,督促会员单位规范服务行为,诚信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停车行业协会的指导。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本市坚持机动车停车场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建设以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为主、临时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停车系统。第八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机关、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根据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等,结合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编制市级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