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发师(工种代码:46-011)一、举办单位和个人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管理人员(一)校长(主任):1名,专职,应具有大学以上相关专业学历,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职业技术教育及管理3年以上,熟悉职业培训、鉴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办公室人员:主任1名,专职,协助校长(主任)管理职业培训日常行政事务
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职业资格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职业培训工作2年以上,熟悉职业培训、鉴定有关政策
(三)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教导主任1人,专职,协助校长管理职业培训教学事务,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教学管理辅助人员,不少于1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职业资格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以上人员应从事职业技术教育教学管理3年以上,具有丰富教学管理经验
(四)工作人员:1—2人(专职不少于1人,并能进行计算机操作),负责职业培训报名、造册、办证等工作
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初级以上职业资格,从事职业培训工作1年以上,了解职业培训有关政策
(五)设备维修保养人员:1人(可兼职),负责教学设备维修、保养及材料管理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电工专业中级工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和安全操作上岗证
(六)财务管理人员:2人(可兼职),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持有会计员以上职称证书
三、教师按教师与学生之比不低于1∶20配备教师
每个教学班至少1名专职教师
任职初、中级职业培训班的教师应取得本职业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和教师上岗资格证书;任职高级职业培训班的教师应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和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四、场地(以30人教学班为基准)(一)办公用房:不少于40平方米
(二)理论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