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与董事的权力制衡上海宋海佳律师事务所2010年11月10日,国美电器在没有任何预兆的情况下突发公告称,国美电器与黄光裕方面在当天签署了谅解备忘录
根据谅解备忘录,国美同意委任由黄光裕提名的邹晓春与黄燕虹分别任公司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
至此,纷纷扰扰近一年的“潮汕狼”黄光裕与“上海绅士”陈晓控制权之争暂告一段落
从最初的惺惺相惜,到后来的反目为仇,再到暂时握手言和,黄光裕与陈晓制造的这起中国企业史上最为惊心动魄的企业控制权之争真是令人唏嘘,发人深省
一、“陈黄之争”暴露出国美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的法律风险国美控制权之争的关键事件是2006年黄光裕修改国美章程,将原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赋予了董事会,如随时任命董事,而不必受制于股东大会设置的董事人数限制
再如各种方式增发、回购股份,包括供股、发行可转股,实施对管理层的股权激励等
考虑到自己并非绝对控股国美公司,为了尽可能维护自己的利益,排除其他股东的影响,黄光裕将原本属于股东会的权利授权给董事会,再任命自己信任的人担任公司董事,这样黄光裕就能牢牢掌握公司的控制权了
应该说这一安排在当时,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黄光裕万没有想到自己会锒铛入狱,更没有想到自己亲自任命的董事会“背叛”自己
而在与“背叛者”的商战中,黄光裕可谓自食其果
当时自己控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漏洞百出,如董事会职权不明确、董事会治理结构不合理、监事会与独立董事未能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等等,又让黄光裕不断陷入被动,并最终败下阵来
二、股东会可以给予董事会部分职权的授权,提高公司决策效率董事会作为现代公司的业务经营决策机关和执行机关,是法人治理结构的中枢
董事会的治理水平影响着公司的整体治理水平
相比较股东会来说,董事会站在公司运营管理的前线,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更为专业与合理
因此,为了提高决策效率,股东会可以通过章程将原属于自己的职权授权给董事会
1、授权董事会行使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