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资确认单”的效力分析薪资确认单的效力分析宋晓锋用人单位为了避免风险,往往定期就薪资发放情况与员工进行确认,但很多情况下用人单位制作的薪资确认单与实际支付情况不符,员工如果不签确认单,可能面临不被重用甚至被辞退的风险,出于无奈,只能对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确认
那么在用人单位发出的薪资确认函与实际支付不符时员工在确认函上的效力如何
员工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本文结合案例就薪资确认单的效力进行分析,并对员工合法维权提供一些建议
申诉人李某被申诉人北京公司一、案情李某系农业户口,于2004年5月到北京公司工作,工资通过银行划拨或现金形式支付,每月领取额数额不等
2008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终止期限至2010年的劳动合同
自2008年2月起,李某向公司确认当月及之前的所有工资、福利已经支付完毕;并于当年5月起确认此前所有工资、加班费及福利已经支付完毕
但实际上公司并未为李某缴纳保险,未依法支付加班费
2008年12月16日,李某填写了《公司离职人员审批表》其本人写明的离职原因是因为公司分流,12月18日,公司在该表中填写意见同意离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2009年11月27日,李某提起仲裁,要求1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2500元;2支付加班费及25的经济补偿金共计50103原;3支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经济补偿6195元
公司辩称1、李某离职时其基于自身的发展前景提出的离职,是李某主动离职的意思表示,不属于应当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范畴
2、李某自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26日止,均向我公司当月及以前所有的工资、福利已经支付完毕
2004年5月至2008年4月的社会保险当然涵盖在内,我公司当然不应当承担该笔补偿责任
审理情况仲裁经审理认为,对于李某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李某填写《公司离职人员审批表后》,公司总经理予以同意,表明公司认可李某的离职原因为公司分流,固公司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