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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程序规定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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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程序规定第一部分总则一、为规范全市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的行政指导行为,保障在实施行政指导中正确履行职责,促进行政指导活动制度化、科学化,提高行政效率,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二、全市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指导,依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定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三、本规定所称行政指导,是指城管执法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者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适度灵活地采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者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行政强制力的方法,征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引导其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以有效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本规定所称行政相对人,是指作为行政指导对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四、城管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实施行政指导,不得超越其法定权限和管辖范围。城管执法机关在不与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以及法理相冲突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行政指导的目的和对象,自行决定指导方式、形式和内容,不得滥施行政指导行为。-2-五、城管执法机关应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平等接受行政指导的机会。城管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得因行政相对人的非法定因素或其他不相关因素而予以歧视。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差别对待。六、城管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坚持合理原则,采取的方案、方式应与行政指导的目的具有必要的和合理的联系。在各种可能采取的方案中,选择最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方案;在各种可能采取的方式中,选择既能有效实现行政指导的目的,又可避免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方式。七、城管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坚持自愿原则,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指导的,城管执法机关不得对其采取或变相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其他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理行为。八、城管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坚持公开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行政指导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必须公开。九、城管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但行政指导违法的除外。如因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重大利益需要必须变更或撤销的,应对无过错的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十、城管执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要求实施行政指导。十一、行政指导一般由行政相对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城管执法机关实施,两个及两个以上城管执法机关均可实施行政指导的,由最先实施的城管执法机关实施,对行政指导发生争议-3-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城管执法机关指定实施。十二、城管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环节,缩短时限,提高行政指导效率,降低行政指导成本,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方便、快捷的行政指导服务。十三、行政相对人认为城管执法机关实施的行政指导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出异议,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赔偿或申请行政补偿。十四、城管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和对行政指导项目进行评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或增加相对人义务。第二部分一般规定十五、行政指导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一)需要积极预防和抑制行政相对人可能或已经妨害城市管理秩序的行为,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二)需要纠正、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三)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职能有关,需要城管执法机关提供帮助的其他行为。十六、行政指导可以通过下述方式进行:(一)行政提示。对相对人生产、建设、经营中可能涉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事项,进行预先告知、提醒、劝导其先办理相关许可(审批)手续或做好预防准备事项。(二)行政告诫。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或违反城市管理规定但无明确法律责任规定的行为,可予以行政告诫。(三)行政引导。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相对人进行法律-4-宣传、教育、解释、说服,促使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或不进行违法行为,防止当事人再次实施同样的行为。(四)行政约见。对严重破坏秩序、阻碍社会发展、影响安全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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