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指导程序规定第一部分总则一、为规范全市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的行政指导行为,保障在实施行政指导中正确履行职责,促进行政指导活动制度化、科学化,提高行政效率,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全市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指导,依照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定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所称行政指导,是指城管执法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者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适度灵活地采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者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行政强制力的方法,征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引导其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以有效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行政相对人,是指作为行政指导对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城管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实施行政指导,不得超越其法定权限和管辖范围
城管执法机关在不与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以及法理相冲突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行政指导的目的和对象,自行决定指导方式、形式和内容,不得滥施行政指导行为
-2-五、城管执法机关应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平等接受行政指导的机会
城管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得因行政相对人的非法定因素或其他不相关因素而予以歧视
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差别对待
六、城管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坚持合理原则,采取的方案、方式应与行政指导的目的具有必要的和合理的联系
在各种可能采取的方案中,选择最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方案;在各种可能采取的方式中,选择既能有效实现行政指导的目的,又可避免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方式
七、城管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坚持自愿原则,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指导的,城管执法机关不得对其采取或变相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其他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理行为
八、城管执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