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制度的衔接问题初探多层次医保制度要衔接什么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多层次医保制度衔接的目标是:解决重特大疾病的保障需求。事实上,多层次医保制度的性质不同,制度结构不同,资金来源、保障对象、保障范围、保障水平、运营方式、经办方式均不相同,因而,多层次医保制度相关当事人法律关系的性质、权利、义务、责任的配置均存在差异,在立法上多层次医保制度应该分属不同单行立法调整。因此,多层次医保制度衔接,实际上是不同医保法律制度的衔接。因为不同性质医保法律制度衔接的多层次,就不可能机械地在每种医保制度上进行单项衔接规范设计,而需要对多层次医保制度进行统筹规划,在界分多层次医保制度的性质、给付范围、给付水平基础上,明晰多层次医保制度的关联性,并构建专项的衔接法律制度。至于多层次医保专项衔接法律制度的表现形式,既可进行单项条例设计,也可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本体,在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中专设一章“规范”。多层次医保专门衔接法律制度的构建,需要解决围绕什么样的“衔接点和衔接构成要素”构建具体的法律规范。首先,要明确多层次医保制度“衔接点”是各种医保制度医疗服务待遇的衔接。因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广覆盖和保障全体国民的普惠性追求,以及基本医疗保险为保障对象提供的是最基本的医疗服务待遇,世界范围内,多层次医保制度医疗服务待遇的衔接,都是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为基础和核心,辐射衔接其他多层次医疗保障待遇。〔3〕其次,为了多层次医保制度待遇无缝衔接能够具有可操作性,具体衔接制度的设计还得围绕多层次医保行政主管统一、信息平台统一、经办衔接、服务待遇衔接,解决多层次医保待遇衔接的结算顺序等构成要素,具体制定操作性规范。就中国特色的多层次医保制度的衔接,还需要解决几个特别问题:一是建立两类多层次医保衔接体系。我国存在两类多层次医保体系,主要基于各自保障对象的职业特点、收入差距、资金筹集结构和待遇水平差别而设计,因此,围绕两类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分别辐射衔接多层次医保制度形成两大差别体系。第1页共4页二是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根据不同的社会群体,建立不同的实施制度,以便于实现制度全覆盖,这是国际经验。但是,社会群体的分层要适度。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将城乡非正规就业者和无业者,以二元户籍分割成“两项”制度,不符合我国加速转型期城乡居民非正规就业者家庭结构、就业结构变化的实际。实践不断证明,在同一个医保统筹区域内,城乡居民的非正规就业和无业方式、收入水平、所处的基本医疗待遇环境基本相同或相近,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两制”的性质、制度架构、筹资方式、财政资助方式、待遇水平也基本一致或类似。事实上,“两制”并轨已成学界共识,也为全国“两制”并轨自发实验所证实。〔4〕那么,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就成了简化多层次医保衔接制度的前提。三是基于城乡居民非正式就业收入的不稳定性和脆弱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低水平,保障待遇非基本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还处于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性”提升的过渡中。为此,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为基础的多层次医保制度衔接的任务就存在多元性,应该允许城乡居民多层次医保制度衔接的探索性、灵活性和多元化模式存在。与此对应,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基于城镇职工正式就业收入的稳定性特征,其基本保障水平已经实现,因此,衔接的任务相对单一,其制度构建就应该定型、稳定。多层次医保制度如何衔接(一)统一行政管理,统筹规划,统一法律政策。多层次医保制度不仅性质、制度结构不同,管理机构分设也是显而易见的,导致多层次医保制度法律、政策、管理、服务流程、技术支持、信息系统均不统一。但是,多层次医保制度的目标却具有同一性,即保障人民患病时医疗费用风险得以分摊。因此,多层次医保待遇的衔接,医保待遇的“一站式”提供,使得构建综合性系统的行政管理体制成了多层次医保制度衔接的必要条件。现阶段,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分属人社部、卫生部主管,医疗救助和公益慈善救助属于民政部门主管,商业健康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