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百文“资产、债务重组方案”:法律视角的评述方流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1
避免郑百文破产是一个明智的选择到2000年6月30日为止,郑百文的债务总额高达23
46亿,其中: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信达)一家的逾期债务高达20
在郑百文的资产中,固定资产仅25,000万元;在它的61,686万元流动资产中,风险极大、难以按帐面价值全额变现的应收帐款和存货两项就高达52,526万元
郑百文股票的每股净资产为-6
81元,股东权益为-134,58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182,093万元
这些数字表明了无可争议的事实:郑百文已经丧失了清偿债务的能力
郑百文的资产质量极差,一旦破产,绝大部分债权将永远丧失受清偿机会,而信达将是损失最为惨重的债权人---信达近21亿无担保债权只能在清算费用、职工安置费用和担保债权之后获得部分清偿,郑百文的资产优先清偿上述债务之后是否还有剩余实属疑问
郑百文股东将损失每一分钱投资,无望得到任何补偿
不仅如此,郑百文破产还将牵连众多的无辜者,例如:郑百文的2800名职工将丧失工作机会,地方政府将面临安置失业职工的压力,郑百文相当一部分债权人将因为债权损失而陷入困境
我国一些企业的破产试点证明:破产财产变现困难,变现成本高,财产变卖所得大大低于帐面价值,以至清算费用耗尽全部破产财产并不是例外情况
总之,郑百文破产意味着企业参与者-股东、债权人、职工全盘皆输
考虑到经济转型过程的特殊情况,我国的法律实施政策不是鼓励企业破产,而是鼓励债权人、债务人进行非讼和解或者破产和解
迄今为止,企业破产仍然是一种受到控制的局部试验--即使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也未必受理
在一定程度上,人民法院慎重受理破产案件是意识到司法局限的知难而退--在经济转型时期,企业破产牵动的利益错综交织,相互缠绕,而司法裁判并不适合处理多元利益之间的冲突,法院慎重受理破产案件在一定